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53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 2018年08月23日 14时54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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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梦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哪咤行宫”作为固定宗教处所交由道教界规范管理使用的建议(第0653号提案)》收悉。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定位与审批主体问题

      目前“哪咤行宫”并非宗教活动场所,若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就需确定是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还是固定处所。若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须按照“筹备设立寺观教堂”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报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若申请设立为固定处所则须按照“筹备设立固定处所”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报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二、场所空间布局问题

      2003年5月经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寺观教堂“真武山道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13000余平方米,目前已满足当地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求。“哪咤行宫”与“真武山道观”相距1公里左右,不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因为《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的区分标准》(川宗发〔2008〕79号)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部分第三条规定:“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周边无同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建议: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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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53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 2018年08月23日 14时54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杨梦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哪咤行宫”作为固定宗教处所交由道教界规范管理使用的建议(第0653号提案)》收悉。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定位与审批主体问题

      目前“哪咤行宫”并非宗教活动场所,若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就需确定是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还是固定处所。若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须按照“筹备设立寺观教堂”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报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若申请设立为固定处所则须按照“筹备设立固定处所”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报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二、场所空间布局问题

      2003年5月经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寺观教堂“真武山道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13000余平方米,目前已满足当地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求。“哪咤行宫”与“真武山道观”相距1公里左右,不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因为《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的区分标准》(川宗发〔2008〕79号)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部分第三条规定:“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周边无同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建议:宜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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