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2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30日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字体:

  尊敬的何敏委员:

  您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置生态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议》(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2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200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2003年以来,环境保护厅共审查规划环评300余个,其中涉及产业园区规划、流域规划、城市总规、旅游规划、其他各类行业规划等。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二)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和《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同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因此,在风险评估环节,基本可以保证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因素进行评估、论证。未将生态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作为单独的环节设置,主要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对决策环评作出顶层设计,国家也未对决策环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由于决策环评较之规划环评、战略环评综合性更强、开展的难度也更大。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在建立专家库、健全会审会商制度以及划定21个市(州) “三线一单”等工作为开展政策环评工作做了一些探索。另外,国务院已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待征求意见时,我们将您的有关建议一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我们也持续关注并开展相关研究,待条件成熟时,研究出台我省决策环评相关程序规范,为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提供有效评估和保障,从源头防范决策风险。

  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联系人:严复兴,联系电话:8660510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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