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16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7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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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公函〔2018〕145号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16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兴林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的建议》(第0516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积极与四川保监局、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生产流通环节管控的问题。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产品,国家暂无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国家层面将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目前工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规范管理低速电动车的指导意见和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因此,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发改、经信、工商、质检等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和责任分工做好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目前,我厅已经向公安部和省人大等相关上级部门报告了现状,请求立法中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源头监管,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明确增加低速电动车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准入保障,完善这类车辆安全生产、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生产、销售、报废的法律规定,增加对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的罚则规定,规定退货、退款、恢复原状等管理措施。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低速电动车进货渠道、生产厂家、合格证明等质量标识的检查,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质量抽检,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低速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

      二、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强制登记制度的问题。我省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四川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对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号牌样式、非机动车行驶证样式、违法行为等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对2008年5月1日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今年5月17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了国家标准《电动车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待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强化路面秩序管理,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大对违法行驶的处罚力度的问题。全省公安机关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大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采取扣留车辆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违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

      四、关于探索低速电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有关立法和行政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能设立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将低速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目前只能鼓励和引导低速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保险的方式参保,尚无法对低速电动车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特别是2015年,由我厅牵头,联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对全省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路面管控、保险参保等开展了长时间、深入有效的整治工作,低速电动车的保险覆盖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受低速电动车没有建立年审制度、车主保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参保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大力开展低速电动车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及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大力提高低速电动车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率。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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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16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7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   (A类)

      川公函〔2018〕145号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16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兴林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的建议》(第0516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积极与四川保监局、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生产流通环节管控的问题。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产品,国家暂无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国家层面将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目前工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规范管理低速电动车的指导意见和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因此,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发改、经信、工商、质检等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和责任分工做好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目前,我厅已经向公安部和省人大等相关上级部门报告了现状,请求立法中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源头监管,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明确增加低速电动车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准入保障,完善这类车辆安全生产、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生产、销售、报废的法律规定,增加对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的罚则规定,规定退货、退款、恢复原状等管理措施。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低速电动车进货渠道、生产厂家、合格证明等质量标识的检查,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质量抽检,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低速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

      二、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强制登记制度的问题。我省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四川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对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号牌样式、非机动车行驶证样式、违法行为等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对2008年5月1日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红字红边线号牌。今年5月17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了国家标准《电动车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待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强化路面秩序管理,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大对违法行驶的处罚力度的问题。全省公安机关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大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采取扣留车辆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违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

      四、关于探索低速电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有关立法和行政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能设立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将低速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目前只能鼓励和引导低速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保险的方式参保,尚无法对低速电动车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特别是2015年,由我厅牵头,联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对全省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路面管控、保险参保等开展了长时间、深入有效的整治工作,低速电动车的保险覆盖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受低速电动车没有建立年审制度、车主保险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参保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大力开展低速电动车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及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大力提高低速电动车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率。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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