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7时39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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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公函〔2018〕141号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勾永阶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0415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警种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老年代步车又称低速四轮电动车,近年来,在我省各地大量出现,其销售和使用不断增加,且呈蔓延趋势。这类车辆本身防碰撞能力差,安全性能低,但由于操作简单,价格低廉,使用成本低,多为中老年人和中低收入消费者购买作为出行代步工具。同时,绝大多数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匮乏,未经机动车驾驶培训和取得驾驶资格,缺乏驾驶机动车的基本技能和应变处置能力。加之部分购买人受商家误导,认为无需申领驾驶证、无需办理车辆牌证即可上路行驶,以致老年代步车违法上路行驶问题严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频率较高。按照现行规定,老年代步车无法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处理难、赔偿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治安安全稳定。2015年,我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四川保险监管局联合开展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一并纳入综合整治范围,要求未经登记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一、关于您“将其归入非机动车大类中,定性为特殊非机动车”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包括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鉴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做出了明确定义,因此,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只有通过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来确定。我们将对您提出定性为特殊非机动车的建议积极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反馈。

      二、关于“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定出台规格尺寸标准、质量标准、年龄标准、上路行驶时间等”的问题。2016年10月,国家标准委下达《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立项计划(计划号20161682-T-339)。国家标准计划《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2016年11月,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工作组筹建及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等部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院、公安部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等行业机构、主要汽车检测中心,以及整车和低速电动车生产、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等企业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确定了该标准制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满足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需要;二是保证四轮低速电动车产品安全性不降低;三是体现四轮低速电动车特有的技术特性。会议还讨论了标准框架和技术要求。据国家标准平台信息显示,该标准目前正在起草中。因此,待国家标准公布施行后,您所提问题就能妥善解决。

      三、关于“参照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对老年代步车从生产、销售、道路交通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规范”的问题。调查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纳入《公告》的低速电动车均未办理注册登记,曾拟出台管理办法的省(市)也因社会舆论压力和法律问题而搁浅。比如,福建省在2013年拟制定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后经媒体曝光,最后被工信部和公安部约谈。公安部也于2016年11月下发《关于督促纠正洛阳市准许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625号),指出《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洛工信〔2013〕197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暂行办法》。同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规范化管理方面,公安部交管局曾会同工信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过专题调研,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规范生产管理方面,国家暂无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了解,国家层面将加强低速动动车生产管理,正在研究制定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因此,从法律层面、政策方向等综合考虑,我省尚不具备出台相应管理政策的条件,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规范管理。

      下步,我厅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监管工作。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把责任落实关。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坚守法治底线和安全红线,严格依宪行政、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和取缔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非法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工作不及时、推动乏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把生产销售关。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深入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市场,对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三是加强路面管控,严把依法惩处关。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同时,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四是强化政策研究,加强对接汇报。我厅将密切关注相关产品的标准及认证认可规则的制定进展情况,待国家相关政策发布后,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专家强化调研,充分吸取国内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和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加强低速四轮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政策研究;积极对接公安部交管局,对我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汇报,提出建议意见,协助部局尽快出台统一的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规范。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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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8月21日 17时39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   (B类)

      川公函〔2018〕141号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勾永阶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0415号提案)收悉。公安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警种进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办理落实,现答复如下。

      老年代步车又称低速四轮电动车,近年来,在我省各地大量出现,其销售和使用不断增加,且呈蔓延趋势。这类车辆本身防碰撞能力差,安全性能低,但由于操作简单,价格低廉,使用成本低,多为中老年人和中低收入消费者购买作为出行代步工具。同时,绝大多数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匮乏,未经机动车驾驶培训和取得驾驶资格,缺乏驾驶机动车的基本技能和应变处置能力。加之部分购买人受商家误导,认为无需申领驾驶证、无需办理车辆牌证即可上路行驶,以致老年代步车违法上路行驶问题严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频率较高。按照现行规定,老年代步车无法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处理难、赔偿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治安安全稳定。2015年,我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四川保险监管局联合开展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一并纳入综合整治范围,要求未经登记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一、关于您“将其归入非机动车大类中,定性为特殊非机动车”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包括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鉴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做出了明确定义,因此,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只有通过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来确定。我们将对您提出定性为特殊非机动车的建议积极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反馈。

      二、关于“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定出台规格尺寸标准、质量标准、年龄标准、上路行驶时间等”的问题。2016年10月,国家标准委下达《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立项计划(计划号20161682-T-339)。国家标准计划《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2016年11月,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工作组筹建及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等部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院、公安部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等行业机构、主要汽车检测中心,以及整车和低速电动车生产、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等企业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确定了该标准制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满足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需要;二是保证四轮低速电动车产品安全性不降低;三是体现四轮低速电动车特有的技术特性。会议还讨论了标准框架和技术要求。据国家标准平台信息显示,该标准目前正在起草中。因此,待国家标准公布施行后,您所提问题就能妥善解决。

      三、关于“参照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对老年代步车从生产、销售、道路交通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规范”的问题。调查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纳入《公告》的低速电动车均未办理注册登记,曾拟出台管理办法的省(市)也因社会舆论压力和法律问题而搁浅。比如,福建省在2013年拟制定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后经媒体曝光,最后被工信部和公安部约谈。公安部也于2016年11月下发《关于督促纠正洛阳市准许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6〕625号),指出《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洛工信〔2013〕197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暂行办法》。同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规范化管理方面,公安部交管局曾会同工信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过专题调研,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规范生产管理方面,国家暂无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了解,国家层面将加强低速动动车生产管理,正在研究制定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因此,从法律层面、政策方向等综合考虑,我省尚不具备出台相应管理政策的条件,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规范管理。

      下步,我厅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监管工作。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把责任落实关。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坚守法治底线和安全红线,严格依宪行政、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和取缔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非法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工作不及时、推动乏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把生产销售关。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深入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市场,对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三是加强路面管控,严把依法惩处关。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对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同时,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无牌无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四是强化政策研究,加强对接汇报。我厅将密切关注相关产品的标准及认证认可规则的制定进展情况,待国家相关政策发布后,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专家强化调研,充分吸取国内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和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加强低速四轮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政策研究;积极对接公安部交管局,对我省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汇报,提出建议意见,协助部局尽快出台统一的低速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规范。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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