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22日      来源: 四川省水利厅       【字体:

  关于在全省水环境治理工程中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的建议第1135号提案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我们国家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建设格局。

河流是一个生态系统,是有生命的。健康的河流“可饮、可游、可渔”,有了水,就有了活力。一座城市有了自然水体,也就有了灵性。作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四川省,各个城市面临艰巨的水环境治理任务。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理念的区域应该将河流的生存与健康权利摆到至关重要位置,应该在水环境治理中着眼于水生态系统的恢复、城市水环境的长远改善。治理城市水环境必须着眼于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有赖于长效机制的建立,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2015年国务院出台水十条,将“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为其根本核心。将河流等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标准,标志着以环境质量和环境效果为核心的环保时代已经到来。城市黑臭水体是水十条优先攻坚的大难题,是改善城市水环境的最主要的内容。但由于具体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长治久清”、改善水环境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

四川省水十条出台至今,一些城市在推进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治理成效。但也有地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采取了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根据科学研究成果和公众观察发现,全省黑臭水体治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治理后成为无水河道。一些河段治理后,河流生态基流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许多河流治理完毕就成为无水河道。没有生态环境流量的河道迅速复黑。

2、河流原有岸堤生态被破坏。一些河段通过硬化的方式进行治理,但治理完成后河流原有生态被彻底破坏,河道表面看来完全干酒,原河道成为排污通道,完全失去生态和环境功能;一些河段治理只在岸上下功夫,对两岸进行硬化,打造廊道,破坏原有的灌木、竹林等生态系统,这种治理方式对恢复河流自净能力没有帮助,对水质改善意义不大且破坏了两岸的天然生境,进一步减弱了河流的生态功能和自净能力。

3、加盖、硬化的粗暴治理。一些河道1被直接加盖,给河流生态带来了更多不可控的影响,也势必会影响水体生态功能,已经硬化、无水的河道使城市水域面积消失。这些短效的治理措施似乎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消除了“黑臭”但实则不仅浪费了治理资源,更为长效治理带来更大的障碍。

4、先破坏,后治理。一些河道治理建筑施工未考虑河流现状,破坏取水口、建筑垃圾占据河道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河流治理走上“先破坏、后治理”的路子;此外河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截污管道设置不合理、管道质量较差、治理手段单一、没有长效管护等问题。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将治理效果分为“初见成效”和“长治久清”。长治久清的实现在制度上需要依赖长效监督机制的建立;在治理上,则需要对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有了生态环境用水,河流才可能具备自净能力。

水环境改善在其他省份也有先进经验可供借鉴。在2016年的水十条考核中,浙江省被评为优秀(四川省为第三等级合格),其经验也多有见诸国家环保部网站。浙江省将其生态配水与修复列入治理的六大措施之一,为其水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在全省城市水环境治理工程中,出台具体政策和方案,保障河流的生态环境用水。

1、建议初始分水阶段将河流生态环境用水放在首要位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力口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建议结合河长制分工,由四川省水利厅牵头出台具体政策,在各供水区开展初始水权划分时,首先留够生态环境用水,再分配生活、生产用水。

2、建议在城市水环境治理工程中,将恢复河流生态系统以保障城市水域面积作为远期目标。城市河流是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十条强化了城市的蓝线管理,对保留城市水域面积做了规定。如果没有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填河盖河的情况发生,城市水域面积也就无从保障。建议由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于硬化河道、加盖河道等减少水域面积的治理措施予以更严格的方案审核,召开听证会,征集公众专家、环保社会组织等,对减少水域面积的治理措施进行充分讨论。

B类

四川省水利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水办理〔2018〕15号

黄竞跃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全省水环境治理工程中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的建议》(第1135号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厅,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已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川办发〔2014〕27号),并将全省2020年和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21个市(州),市(州)随即将其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形成了自上而下用水总量控制的指标体系。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四川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川府函〔2014〕47号),规定了各行业合理用水量,并按绿色发展要求对2030年用水结构进行了适度调整,2030年全省城镇生产、农业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配置比例由现状34.8%、53.4%、11.3%、0.50%调整为40.8%、44.3%、13.1%、1.8%,加大了河道外生态配水强度(年均增长率9.05%)。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我省始终把水资源论证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或者在生态环境用水紧张的河流取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予通过。对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在建或已建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补做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和取水验收阶段,我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科学核定河流下泄流量,下泄流量至少为坝址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取水验收环节重点验收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充分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我省正加快推进农业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已成水库必须预留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后,再配置生活、生产用水量。

三、已启动我省10条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

近年来,国家先后批复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赤水河、汉江等5条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我省正在逐步将流域内用水总量指标进一步分解到相关市(州)。同时,我省加快10条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预计2019年底前完成,目前已完成嘉陵江、青衣江、安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在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时,在重要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市(州)交界断面设置了最小下泄流量监控断面,进一步确保江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力度

我省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一是继续加大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的项目推进力度;二是巩固已完成整治的项目治理成效,开展效果评估,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督查,实现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的近期目标和 “长制久清”的持久目标;四是督促各地做好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及时反映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五是进一步指导各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城市水环境。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各市县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需要保护的水域,确定远期城市水域的面积,将重要水域纳入城市的蓝线管理,将其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严格保护城市水域环境。

综上,我省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有力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积极恢复河流自然生态系统。

感谢黄竞跃等委员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8日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28-8664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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