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白色污染”对环境危害的建议》(第1162号提案)收悉。现根据我局职能职责分办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依法依规严格把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准入关,多措并举,着力减少“白色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为进一步防治“白色污染”,我局将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培育社会团体制定减少“白色污染”团体标准。2016年我们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实施意见》(川质监函〔2016〕249号),对培育社会团体制定减少“白色污染”团体标准,具有程序少、周期短、成本低等优势,更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我们将按有关规定,积极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育相关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发布减少“白色污染”的团体标准,为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特别是为限制和减少菜市场塑料袋使用做出积极努力。
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力度。我们将结合实际,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道,利用“世界标准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GB/T 24984-2010《日用塑料袋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菜市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限制和减少塑料包装用品的使用,减少“白色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质监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四川省质监局
2018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