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5月10日 15时20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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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对外公开

    郝德恒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对策与建议》提案(第0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中央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接着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1114号)(以下简称1114号文件),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学深悟透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流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真正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自愿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册和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同时举办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家喻户晓,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好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实施。

      二、按照程序规范土地流转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央67号文件要求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四川省41号文件再次要求对土地流转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委、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通过流转合同管理、约束土地流转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降低土地流转纠纷。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各地使用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三、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

      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途监管非常有必要。为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全省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动态管理。通过电子显示屏及土地流转网页发布土地流转相关资讯、介绍省内外发展现代农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包括承包方、地块位置、流转指导价等信息;宣传政策法规,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流转服务中心还负责指导合同签订,开展合同鉴证,实行合同备案,公布流转指导价等工作。目前,四川省部分区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乡镇成立了流转指导服务站,村确定了流转信息辅导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基本做到了流转管理有机构、服务有人员。67号文件、41号文件、1114号文件分别建立了登记监管、资格审查、合同管理、委托服务、用途管制等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全程指导服务土地流转,要求流转双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力度防控经营风险

      为加强业主监管,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农业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5﹞100号),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一是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二是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三是建立风险保障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流转风险保障金,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县(市、区)可在本级财政预算或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流转风险金,与规模经营业主按照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息,财政预算的风险金结存滚动使用。四是建立平台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单个业主流转30亩(含)-300亩报乡镇人民政府监测,300亩(含)-1000亩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1000亩(含)-3000亩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3000亩(含)以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2017年我厅下发的1114号文件明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流入方以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建立按流入方缴纳一定复耕金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复耕制度,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风险可控。

      五、建机制促进产业惠民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对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安排部署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运行机制。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明确重点工作第一条就是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科学确认成员身份,量化股份落实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贫困村可以开展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各地也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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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8年05月10日 15时20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   (A类)

      同意对外公开

    郝德恒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对策与建议》提案(第0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中央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接着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1114号)(以下简称1114号文件),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学深悟透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流转。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真正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自愿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册和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同时举办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家喻户晓,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好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实施。

      二、按照程序规范土地流转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央67号文件要求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四川省41号文件再次要求对土地流转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委、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会商后,报县级政府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通过流转合同管理、约束土地流转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降低土地流转纠纷。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各地使用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三、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

      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途监管非常有必要。为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全省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动态管理。通过电子显示屏及土地流转网页发布土地流转相关资讯、介绍省内外发展现代农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包括承包方、地块位置、流转指导价等信息;宣传政策法规,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流转服务中心还负责指导合同签订,开展合同鉴证,实行合同备案,公布流转指导价等工作。目前,四川省部分区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乡镇成立了流转指导服务站,村确定了流转信息辅导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基本做到了流转管理有机构、服务有人员。67号文件、41号文件、1114号文件分别建立了登记监管、资格审查、合同管理、委托服务、用途管制等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全程指导服务土地流转,要求流转双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力度防控经营风险

      为加强业主监管,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农业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5﹞100号),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一是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二是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三是建立风险保障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流转风险保障金,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县(市、区)可在本级财政预算或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流转风险金,与规模经营业主按照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息,财政预算的风险金结存滚动使用。四是建立平台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单个业主流转30亩(含)-300亩报乡镇人民政府监测,300亩(含)-1000亩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1000亩(含)-3000亩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3000亩(含)以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2017年我厅下发的1114号文件明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流入方以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建立按流入方缴纳一定复耕金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复耕制度,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风险可控。

      五、建机制促进产业惠民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对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安排部署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运行机制。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明确重点工作第一条就是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科学确认成员身份,量化股份落实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贫困村可以开展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各地也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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