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0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10日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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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对外公开

勾永阶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高度关注土地撂荒问题处理的建议》(第04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县、乡、村调查,摸清全省撂荒土地家底

  您的提议非常好,摸清现阶段土地撂荒情况、掌握撂荒数据,有利于深入分析土地撂荒的成因,为后续政策制定打下坚实基础。我们将积极推进调查工作,做好下一步工作。

  二、关于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做好撂荒土地利用的顶层设计

  (一)“三权分置”是我省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接着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7〕1114号)(以下简称1114号文件),细化了实施细则。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三权分置”有关政策的落实完善,促进撂荒土地有序流转。

  (二)完善政策扶持机制,为农业风险保驾护航。一是严格按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积极宣传并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努力扩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2017年,我省新增种子处理设备、中耕机、培土机等7个品目补贴,共补贴92个品目,已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8亿元,补贴机具11.16万台(套),受益户9.63万户。推进落实《四川省农民合作社参与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和实施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实施办法》等政策,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探索全体成员和更多农民分享政策红利的机制。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首次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等五项。其中支持新动物防疫是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一项重点任务;三是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规划区域为平台,以产业为引导,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统筹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合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来源,统一建设标准,统筹区域布局,统筹项目安排,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调整优化存量资金结构,适当增加增量,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三)关于强化农村社会保障能力。根据职能职责,我们商请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回复如下:一是大病救助方面,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养老保障方面,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2014年6月,我省还正式打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自由衔接的双向通道,以保障包括务工农民在内的参保群众在两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有序流动。围绕提高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实现了连续13年上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试点 以来也先后3次调整提高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率先在全国从省级层面打破户籍限制,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农村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下一步,还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广大农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四)关于鼓励工商企业投资。财政厅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域,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按照补助标准,对按照“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专合社+农户”、“专合社+基地+农户”、“市场+专合社+农户”等模式运作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项目,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贷款贴息。

  (五)关于积极提供信贷支持。2018年,财政厅构建“双轮驱动”财金互动机制,助力解决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一方面,强化担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功能。财政厅将通过以奖代补、风险补助、担保业务费补助等支持方式,巩固提升省级和市州农业担保能力,支持县级成立农业担保机构,构建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纽带、县级为基石,上下协调、分工协作、紧密可控、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督促指导担保机构为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助力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另一方面,加快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财政风险保障金制度,通过建立财政激励奖补和绩效约束机制,支持县(市、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不低于财政风险补偿金的一定比例,向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农业产业发展。

  三、关于多措并举促进撂荒土地再利用

  (一)关于加强对中央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我厅严格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67号、41号、1114号文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学深悟透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流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册和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同时举办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土地流转工作能顺利实施。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农民真正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自愿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做好后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汇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家喻户晓,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关于加强管理,规范土地流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要求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随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再次要求加强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我厅已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农业[2010]72号),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目前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率、规模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均已达到90%以上,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有序推进,在流转过程中,严格要求村组集体从农民意愿出发,自愿流转土地。

  (三)关于加快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组织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形成产业集群,发挥组织规模优势。我厅积极落实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联合发改、财政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展示范创建,实行动态监测,从依法登记、健全内部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确保收益分配、诚信经营等多方面推进规范建设,每年组织评定命名200家以上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先进示范典型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办经济实体,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开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举办产销对接活动,实现专业化生产、精细化加工、品牌化销售,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带动成员和周边农户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红利。2018年,我厅在成都举办第九届农民合作社优质农产品迎春大联展活动,组织220个农民合作社参与展示展销,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营销方式和提升产品知名度。二是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优化家庭农场发展环境,积极引导种养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兴办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周边农户广泛参与现代农业生产,推动当地产业提质升级。

  (四)关于完善土地流转经营服务体系,加快撂荒土地再利用。

  1. 我省非常重视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等中介组织,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动态管理。部分区、县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乡镇成立了流转指导站,村确定了流转信息员,基本做到了流转管理有机构、服务有人员,截止2017年底我省建立了1365个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流转平台提供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促进流转双方在市场信息相对充分的状态下达成交易意向,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减少流转纠纷。10号文件要求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今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农业﹝2018﹞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再次强调“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建立流转信息库,开展信息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感谢您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全省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价格更趋合理,促进土地流转便捷高效。

  2.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我厅依法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强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目前,我省有171个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96.07%,为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许多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上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村上成立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调处机制。我厅近几年每年都举办了仲裁员培训班,通过法律法规、仲裁程序、仲裁庭审控制和技巧、书记员工作规范以及常见问题的处理的讲解,进行仲裁庭现场模拟,让参训学员切身感受,为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经管理机构培训了2000余名仲裁员,提高了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3. 在土地流转档案监管工作上,要求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建立土地流转台帐,确保合同无流失。2017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三部委联合下发《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要求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对本村关于土地出让、租赁有关材料,通过协商、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文件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书、登记表和备案证明材料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材料实行永久保存。

  4. 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平台是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的重要载体。2014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农办[2014]9号),要求将农业信息资源服务延伸到乡村和农户,通过开展农业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培训体验服务提高农民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上的产前、产中、产后问题。目前,四川省各村均已建立益农信息社,承担各村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作用,并积极利用市场上各大电商平台进行农产品销售。

  再次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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