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88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年05月10日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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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对外公开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的建议》(第088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2015年,农业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5﹞100号),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采取以政府投入为主、流转主体适当投入的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这样既可对流转土地抵押贷款出现风险且二次流转不成功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偿,又可保障流转土地农户的利益不受伤害,风险保障金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县(市、区)可在本级财政预算或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流转风险金,与规模经营业主按照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息,财政预算的风险金结存滚动使用。

  从2016年开始,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在第三轮现代农业示范市县项目建设实施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具备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采取“市县政府投入一点、项目统筹安排一点、流转主体出资一点”的模式,共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从推进情况看,成都市建立了整市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模式,泸州市、宜宾市等地也在稳步开展了试点工作。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厅,完善政策举措,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操作模式和支持方式由示范市、县自行统筹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进引入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担保,完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督促各地规范有序的进行土地流转管理。省级将把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情况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等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予以考虑,对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二、关于完善金融为农服务机制

  根据相关职能,我厅商请了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对于完善金融服务机制的相关建议回复如下:一是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保障力度,引导现代农业带动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补助政策,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完善因素法分配方式,加快培育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完善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业、林业、水利项目建设。继续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培育一批重点县或示范县,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引领培育更多的适度规模经营带动主体。二是构建“双轮驱动”财金互动机制,助力解决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一方面,强化担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功能。财政厅将通过以奖代补、风险补助、担保业务费补助等支持方式,巩固提升省级和市州农业担保能力,支持县级成立农业担保机构,构建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纽带、县级为基石,上下协调、分工协作、紧密可控、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督促指导担保机构为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助力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另一方面,加快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财政风险保障金制度,通过建立财政激励奖补和绩效约束机制,支持县(市、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不低于财政风险补偿金的一定比例,向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农业产业发展。三是实施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县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产品加工等支农项目建设,并逐步向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等范围拓展。加快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助推我省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四是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域,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补助标准,对按照“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专合社+农户”、“专合社+基地+农户”、“市场+专合社+农户”等模式运作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项目,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贷款贴息。

  再次感谢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对完善土地流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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