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88号提案的答复
2018年08月15日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

  李劲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省废塑料统一收购并进行高科技工艺再利用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提案内容的职能职责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定义,废塑料属于再生资源中废轻化工原料。《办法》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同时,《办法》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商务、公安)、环境污染的防治(环保)、治安管理(公安机关)、网点城市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发展改革)等内容和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料回收相关工作的情况

  (一)抓好废旧品收购市场专项治理

  2008-2012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号等文件要求,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工商职能职责,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专群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重点以再生资料回收中废旧品收购市场为重点对象,以废旧金属回收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废旧品收购市场(重点是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专项整治,杜绝非法收购行为。“放管服”改革以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中无前置和后置许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积极配合商务、公安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后续监管工作。并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强化信用监管,结合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积极推进涉及废旧品收购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废旧品收购站点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有效规范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行为。

  (二)围绕源头治理,大力开展“限塑”工作

  2012年10月1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其主要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即:限塑令)。工商部门作为塑料购物袋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部门,近年来,以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为整治重点,从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狠抓落实等几个方面入手,强化了流通环节的“限塑”工作。一是深度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在醒目位置悬挂国家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宣传标语,督促、引导市场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宣传引导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重点检查。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限塑”的管理责任。三是履职尽责,强化执法检查。以超市、商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长期开展“限塑”工作。着重查处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等违法行为。通过近十年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基本实现“限塑”目标,“限塑”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今,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4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市场、超市、商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商品零售场所3.8万个次,检查经营户约50万余户,发放宣传资料14万余份。仅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就查处限塑案件71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工商局结合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和我省实际,下一步重点仍是以强化流通环节“限塑”工作为抓手,推动对废塑料的加工利用和污染防治。

  (一)进一步强化指导明责任。《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是“限塑”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重点督促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市场主体依法履行“限塑”主体责任,加强对集贸市场“限塑”薄弱环节的行政指导,严格督促市场开办者强化市场内“限塑”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完善市场内合格塑料购物袋购销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查违规。进一步加大对塑料购物袋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将重点查处农村商品零售场所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社会共治合力。从而,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

  (三)进一步立体宣传达共识。协调省文明办和卫计委,结合全国和省级文明和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动员广大消费者自觉参与“限塑”工作,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

  (四)进一步协同共治成合力。针对“限塑”工作系统性、长期性特点,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侧重结合整治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健全“限塑”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查向市场内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违法行为;加强与发改、商务、环保、科技、质检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部门协查机制,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强化“限塑”工作的源头治理和全程化综合监管。

  (五)进一步消费维权护权益。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处理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立即进行核查。

  承办处室: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 办 人:邓 航

  联系电话:028—8661933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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