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7年08月25日 08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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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司法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罗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的建议》(第0121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对建议的认识

      您对关于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的建议提得很好。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是当下深化律师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中央、四川律师改革工作中发展和壮大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前的工作状况

      在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中。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从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入手,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借助依法治省、一带一路、四川自贸区等建设契机,锻炼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对涉外业务的法律技能。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厅正在加紧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对律师人才队伍进行规划,创新律师业务领域。

      四川省委省政府正在为建设和发展四川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四川省司法厅正在努力将律师发展纳入其中。每年由四川省人社厅划拨专项资金,开展人才培训,这几年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与往年同期相比,在知识产权、新金融领域的律师代理案件数量都有较大的增幅。

      (二)涉外法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意见》指出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快涉外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也正在制定《意见》实施细则。工作过程中,争取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侨务办把律师培训纳入“人才计划”体系中。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结合落实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立足自身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

      (一)我们大力加强和发挥省律协的作用。近期举办律师的培训工作。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四川省律协每年按规定,对全省执业律师进行网络培训。从整体上,提升了省内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和细化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

      1.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是规范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二是细化和完善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的规定,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

      2.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

      规范对律师投诉的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3.健全执业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开展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年度考核作用,强化了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关于出台律师行业相关扶持发展政策。我们通过与四川省财政厅的沟通,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

      1.相关经费保障情况

      一直以来,财政厅也高度重视律师管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一是积极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提出“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等具体要求,按照《预算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省财政每年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1000万元,与中央法律援助专款一并用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律师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高度重视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省财政每年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资金中安排“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用于补助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项目。2015、2016年连续两年从该项目中安排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司法厅、人社厅、省律师协会举办“涉外贸易与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运营与诉讼实务高级研修班”,全省300余名律师参加学习。

      2.关于对相关律师事务所给予补助、奖励问题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服务行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对其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也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政策。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财政补贴、奖励缺乏必备的政策依据,也有可能打乱正常的行业秩序。

      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司法厅进一步研究律师管理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市县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当地律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对于调整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我们通过与四川省地税局联系,得到的了相关的回复。现行税法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区别不同方式征收所得税。

      1.以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关于培训费用问题,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关于招待费用问题,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以企业或其它组织形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等法人组织形式,则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且无需履行专门备案手续,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即可申报享受。关于招待费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不能计入其它费用项目扣除;关于培训费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党团建工作费用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律师办案费用支出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其他准备金扣除问题

      关于准备金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也没有相关规定。故其他建议均与现行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现行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做出修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厅会与四川省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反映。

      长期以来,四川省司法厅一贯重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律师在新领域、新方法、新思维的培训,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对律师的执业环境建设和执业律师的培训工作同等重视。建立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机制。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勤政为民”。

      诚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崔巍,联系电话:028-86756557)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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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司法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7年08月25日 08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   四川省司法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罗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的建议》(第0121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对建议的认识

      您对关于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的建议提得很好。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发挥改革发展护航者重要作用是当下深化律师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中央、四川律师改革工作中发展和壮大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前的工作状况

      在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中。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从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入手,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借助依法治省、一带一路、四川自贸区等建设契机,锻炼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对涉外业务的法律技能。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厅正在加紧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对律师人才队伍进行规划,创新律师业务领域。

      四川省委省政府正在为建设和发展四川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四川省司法厅正在努力将律师发展纳入其中。每年由四川省人社厅划拨专项资金,开展人才培训,这几年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与往年同期相比,在知识产权、新金融领域的律师代理案件数量都有较大的增幅。

      (二)涉外法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意见》指出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快涉外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也正在制定《意见》实施细则。工作过程中,争取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侨务办把律师培训纳入“人才计划”体系中。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结合落实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立足自身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

      (一)我们大力加强和发挥省律协的作用。近期举办律师的培训工作。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四川省律协每年按规定,对全省执业律师进行网络培训。从整体上,提升了省内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完善和细化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

      1.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是规范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二是细化和完善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的规定,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

      2.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

      规范对律师投诉的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3.健全执业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开展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年度考核作用,强化了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关于出台律师行业相关扶持发展政策。我们通过与四川省财政厅的沟通,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

      1.相关经费保障情况

      一直以来,财政厅也高度重视律师管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一是积极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提出“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等具体要求,按照《预算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省财政每年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1000万元,与中央法律援助专款一并用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律师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高度重视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省财政每年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资金中安排“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用于补助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高级研修项目。2015、2016年连续两年从该项目中安排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司法厅、人社厅、省律师协会举办“涉外贸易与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运营与诉讼实务高级研修班”,全省300余名律师参加学习。

      2.关于对相关律师事务所给予补助、奖励问题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服务行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对其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也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政策。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财政补贴、奖励缺乏必备的政策依据,也有可能打乱正常的行业秩序。

      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司法厅进一步研究律师管理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市县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当地律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对于调整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我们通过与四川省地税局联系,得到的了相关的回复。现行税法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区别不同方式征收所得税。

      1.以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关于培训费用问题,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关于招待费用问题,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以企业或其它组织形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等法人组织形式,则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且无需履行专门备案手续,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即可申报享受。关于招待费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不能计入其它费用项目扣除;关于培训费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党团建工作费用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律师办案费用支出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其他准备金扣除问题

      关于准备金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也没有相关规定。故其他建议均与现行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现行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做出修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厅会与四川省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反映。

      长期以来,四川省司法厅一贯重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律师在新领域、新方法、新思维的培训,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对律师的执业环境建设和执业律师的培训工作同等重视。建立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机制。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勤政为民”。

      诚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崔巍,联系电话:028-86756557)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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