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750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教办案〔2017〕99号
2017年09月07日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字体:

  陈东永委员:

  您提出的《教师荣誉称号应明确设置有效期》(第075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荣誉称号明确设置有效期”属于表彰项目获得者的管理问题,涉及退出机制的设置,对于此问题各表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分别制定有相应管理规定。比如:对于四川省特级教师,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明确:“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拟请撤销特级教师称号: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特级教师称号的;2.违法乱纪、已不堪为人师表、丧失特级教师资格的;3.对工作不负责任、已不能再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4.不安心教育工作,未经组织批准,离开学校外出应聘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由市(地、州)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并报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厅复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再比如,对于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16年,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明确:“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对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优秀或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其他待遇:(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五)管理期内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教师荣誉称号应明确设置有效期”的建议,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设置管理期限的思路相似,对于进一步加强获得表彰教师的管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值得认真研究思考。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进一步严格执行现有表彰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明确情形的教师,坚决撤销其称号;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教师表彰项目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7月3日

CopyRight 2017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维护: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 (028)86190174
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本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