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43号提案答复的函川教办案〔2017〕71号
2017年09月07日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字体:

  陈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教育督导条例立法的建议》(第 0343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督导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情况

  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我省随即开始教育督导条例的研究工作。截至目前,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督导现状。2013年上半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情况开展问卷调查;2013年下半年,赴广元、绵阳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2014年6月,根据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的情况,召开教育督导专家座谈会,研究讨论我省教育督导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立法途径,并草拟了教育督导条例的初稿框架。

  二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撑。2015年4月,委托成都师范学院开展教育督导政策和立法内容研究。课题组系统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国内外教育督导立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做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为我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是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立法的组织领导,2015年6月2日,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涂文涛主任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和以刘东总督学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小组。

  四是开展立法调研,剖析督导现状。2015年8月开始,在人大教科文卫委的组织带领下,立法起草小组先后完成了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3次省外调研和成都市、宜宾市、广元市、巴中市、甘孜州等省内5个市(州)的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调研,立法起草小组科学借鉴省外教育督导立法的先进经验,深入分析我省教育督导现状及教育督导工作者对教育督导立法的诉求,将省内教育督导工作的成功经验融入条例文本。

  五是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立法民主。通过座谈、访谈以及网络、书面等多种方式征求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部门意见,省级相关部门意见,高校、中小学教育专家意见,召开四川省教育督导立法专题研讨会。目前,《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先后列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2016年立法调研项目,省政府2015、2016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省政府2017年地方立法调研转制定项目。

  六是草拟条例文本,不断修改完善。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政策、综合吸纳国内外教育督导立法经验及我省教育督导现状的基础上,立法起草小组积极吸纳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条例文本,先后草拟30余稿,现已形成《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提案中涉及的条例文本内容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教育督导条例文本内容的五点建议都很好,现将其逐一答复:

  一是关于督导机构。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明确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职能、职责,增强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定地位”的建议是立法中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督导机构的职能、职责在上位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会根据督导机构的职能变化并结合四川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督导机构的设置我们提出了初步设想,并与编办、人社等部门进了多次沟通,下一步在省人大的组织协调下,在法律、政策、法规等框架内,需再与多部门协调沟通。

  二是关于督学队伍。条例中拟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配备和聘用方式予以明确,对督学的任务、工作条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关于教育督导的实施。在立法文本起草中,对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的实施流程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督导实施过程;对督政、督学、监测评估内容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四是关于督导结果的运用。通过教育督导的立法,拟从“向社会公布、建立约谈机制、人员奖惩、人大监督”四个方面加强对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的运用。

  三、下一步将要开展的工作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立法项目已经列入省教育厅2017年工作要点,省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17年自主立法项目。下一步,省教育厅将按照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主立法程序完成立法工作。《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计划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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