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省政协第11届5次会议第87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省政协第11届5次会议第873号提案我局已收悉,根据我局职能职责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提案中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指导意见》中关于“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的规定的建议。
增设电梯将占用相关业主购买建筑物的共用场所作为电梯井道,还将改变业主房屋居住环境(如采光、噪音等),因此指导意见中明确需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是遵循《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全体业主权益的做法。
二、关于成立公益性机构为业主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的建议。
增设电梯的采购属于市场行为,业主应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取得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增设电梯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业主与电梯经销单位如对增设电梯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或司法鉴定。
四川省质监局
2017年4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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