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相关问题及建议》(第0544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相关问题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经我委与环境保护厅认真商讨后,现答复如下:
一、化学性医疗废物回收处置问题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化学性医疗废物主要为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环境保护厅正在加快组织对《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试行)》(2016-2020)进行修编,将会结合我省目前产生待处置废物量、已有处置利用能力及未来一段时间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对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能力进行科学规划,解决目前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该规划今年内通过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二、输液瓶、输液软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废弃瓶的管理问题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明确规定:“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因此,医疗机构如果能管理到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彻底分类,确保上述废物未被污染或感染,可以交给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厂、玻璃厂进行再生利用,但不能用于原始用途;若上述废物被污染,则需按照危险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
三、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的淤泥收集与处置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产生的淤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可采取稳定固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我省具备危险废物稳定固化填埋处置能力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成都危废处置中心、攀枝花危废处置中心和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一步,随着我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划的修订和实施,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四、骨科内固定物(如钢板)的收集处置问题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骨科内固定物(如钢板)属于损伤性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责任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环境保护厅加大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
五、基层医疗机构自行焚烧污染环境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我省规划布局了20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已建成17个,处置能力与全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需求还有差距。随着部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陆续建成,全省预计将形成5.5万吨处置规模。此外,成都地区预计还将新增2万吨左右的处置能力(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以辐射天府新区核心地段。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问题,正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调研以及全国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品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收集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恳请您继续保持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