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17〕115号
沈其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精神卫生工作者的特殊岗位津贴的建议》(第0571号提案)收悉。提案反映了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待遇比一般医院差,影响现有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精英人才加盟,充分表达了精神卫生从业医务人员的心声,非常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委职能,就提案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79]劳总薪字第185号),规定在精神病院专设的精神病科工作的人员享受二类医疗卫生津贴(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医疗卫生津贴执行至今,国家相关部门没有提高标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鉴于岗位津贴的管理权限在国家,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调整提高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我委收到您的提案后主动与人社厅协商,人社厅积极与人社部工资司电话沟通,反映关于制定精神卫生医护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提高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建议,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