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提案的答复(摘要)
二、关于对女性占比较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建议。为促进广大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其就业岗位,我省自2003年起实施了积极就业促进政策,设立了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城乡劳动者的各项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招聘的女性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都可以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给予女性占比较高企业贷款贴息的建议。为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妇女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获得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积极鼓励各地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自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以来,金融机构累计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约38亿元,财政部门共贴息约1亿元,带动包括城乡劳动妇女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64万人实现就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
另外,为积极鼓励妇女创业,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妇女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获得最高8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自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我省已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超过110亿,财政部门共安排贴息资金约10亿元,直接扶持约20万妇女创业,间接带动约50万人实现就业。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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