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提案的答复(摘要)

  • 2014年10月31日 16时02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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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建议。为鼓励和支持就业,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1〕11号)中,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制定了定额扣减标准,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优惠范围,有效地推动了政策落实和就业问题的解决。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额中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女性占比较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建议。为促进广大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其就业岗位,我省自2003年起实施了积极就业促进政策,设立了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城乡劳动者的各项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招聘的女性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都可以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给予女性占比较高企业贷款贴息的建议。为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妇女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获得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积极鼓励各地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自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以来,金融机构累计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约38亿元,财政部门共贴息约1亿元,带动包括城乡劳动妇女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64万人实现就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

      另外,为积极鼓励妇女创业,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妇女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获得最高8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自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我省已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超过110亿,财政部门共安排贴息资金约10亿元,直接扶持约20万妇女创业,间接带动约50万人实现就业。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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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提案的答复(摘要)

  • 2014年10月31日 16时02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   一、关于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建议。为鼓励和支持就业,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1〕11号)中,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制定了定额扣减标准,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优惠范围,有效地推动了政策落实和就业问题的解决。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额中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女性占比较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建议。为促进广大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其就业岗位,我省自2003年起实施了积极就业促进政策,设立了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城乡劳动者的各项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招聘的女性中,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都可以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给予女性占比较高企业贷款贴息的建议。为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妇女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获得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积极鼓励各地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自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以来,金融机构累计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约38亿元,财政部门共贴息约1亿元,带动包括城乡劳动妇女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64万人实现就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

      另外,为积极鼓励妇女创业,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妇女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获得最高8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自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我省已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超过110亿,财政部门共安排贴息资金约10亿元,直接扶持约20万妇女创业,间接带动约50万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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