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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

的规定》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2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以及第二款“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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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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