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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川医保规〔2022〕5号

各市(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减轻“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认定标准。“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患者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的规范化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这类人群整体纳入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三)用药范围。“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四)保障待遇。各市(州)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设定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五)政策衔接。做好与现有门诊统筹政策、门诊慢特病政策、住院保障政策的衔接。对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执行原有政策。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支付标准。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按规定结算。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二)推行多元支付方式。根据“两病”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把“两病”门诊治疗用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强化监督考核,对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积极探索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对“两病”门诊治疗的一体化医保管理政策。

(三)确保药品供应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四、优化管理服务

省市要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加快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区。各市(州)要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优化经办流程,做好医保待遇享受人员信息库与规范化管理人员信息库对接共享,实现“两病”诊断、认定、门诊用药结算“一站式”完成。鼓励将门诊慢特病审核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受理,相关信息与医保经办机构同步,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按规定享受待遇。加大“两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力度,保障“两病”门诊药品开得出、用得上。强化医保智能审核信息系统应用,借助大数据手段,加强事中、事后审核,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确保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及时报销。加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进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群众待遇享受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市(州)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本地实施细则,着力确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落实。

(二)细化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完善医保待遇政策,切实提高“两病”患者保障水平,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负责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入院渠道,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做好“两病”防治的健康绩效分析评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管,用好管好基金。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列入日常检查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完善智能监控规则,关注异常数据,加强跟踪检查。将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纳入医保信用管理,发挥基金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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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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