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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2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更加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4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统一调整至10元/人次(详见附件),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二、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按防疫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采用多人混检,也可采用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要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和独立区域,及时做好系统更新、价格公示、宣传解释等工作;同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五、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七、本通知自2021年12月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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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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