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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

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清单》的通知

川民发〔2020〕26号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精神,根据机构改革后民政厅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就我省民政领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提高信访问题问题源头治理水平。同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规范各类信访事项依照法定途径的办理程序,确保及时、高效的解决各类问题。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二)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三)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四)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因特别原因无法列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

(五)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处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六)对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做好依规交办的各项工作,合力推进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加强经验总结

(九)各级民政部门应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在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好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5〕153号)予以废止。

附件: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

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2.法定途径: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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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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