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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川环发〔2019〕58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监察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指导各地行政处罚裁量,《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已经生态环境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2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年版)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表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个数:2个(裁量等级2)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超标状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

日排放量(水):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裁量因素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裁量因素指标有2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3+3+1+2)/5

A=50%×3+50%×〔(2+3+3+1+2)/5〕=2.6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6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6-1)/4×(1-0.15)

X=40.6万

按处罚规定“百元”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40.6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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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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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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