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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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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制作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章 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已完成的项目。
1.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
3.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不能继续实施或已中止的项目。
1.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
3.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
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失败原因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逾期未实施的项目。
项目逾期未实施情况说明。
第五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组织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项目逾期未实施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2025资金项目原有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2.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略)
3.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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