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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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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0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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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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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2025资金项目验收分四类进行。
(一)项目全面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的,进行竣工验收。
(二)项目投资完成,但未能全面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三)项目已进行,但不能继续实施或已中止的,进行结题验收,收回财政专项资金未使用部分。
(四)项目在计划期内未实施的,不予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人数3至5人,原则上为单数,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人。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或试验验证;
(四)提出验收意见,对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意见中注明;
(五)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2025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所列开发(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突破的关键技术(或工艺)、创新点、先进性、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国产化、自主化情况、形成产能情况;
(三)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技术(建设)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经济、社会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六)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本专项不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以上企业直报的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条 召开项目验收会:按第四条规定,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复核抽查。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可退回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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