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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到2020年,四川省钢铁行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攀西钒钛钢铁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钢铁装备水平实现整体升级,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钒钛钢铁兼顾、长短流程结合、区域覆盖合理的产业布局基本形成,产品结构更加优化,优特钢比重明显提升,产能利用率更趋合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通过推动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建成行业影响力较大、整体竞争力较强的千万吨级骨干钢铁集团。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在轨道用钢、汽车用钢、家电用钢、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名牌产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实现“双下降”。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确系国家产业政策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产能、生产设备的(含装置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没有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未获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成果,严禁违规新建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一经发现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既有电弧炉又有中频炉,曾经生产“地条钢”,已按要求彻底拆除中频炉及辅助设施的,要督促整改完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研究制定并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方案,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通过破产重组、减量重组、转产转型、环保搬迁、产能合作等多渠道、多方式,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充分利用现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机遇期,依法依规、有力有效处置好“僵尸企业”。

  稳妥做好产能置换。在企业自愿、减量置换前提下,指导企业对400立方米以上炼铁高炉、30吨以上炼钢转炉、30吨以上炼钢电弧炉等限制类合法合规产能实施产能置换,推动服役期较长、达不到环保要求、能耗水平较高的老旧装备实现升级改造。产能置换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核实、公示公告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指导钢铁企业立足于质量效益为先,通过各种手段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债务。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不得建设扩大钢铁产能规模的所有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

  (二)全面提升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低能耗冶炼技术、节能高效轧制技术、钢铁流程智能控制技术、高端装备用钢等升级需求,促进产、学、研、用、投相结合,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技术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示范钢铁企业,全省范围内选取2~3家企业作为试点,支持以钢铁为主导产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优势钢铁企业与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下游用户的协同创新,加大创新投入,以创新引领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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