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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有序、高效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事件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救治工作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由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标准划分事件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原则上将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2个及以上市(州)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医学救援能力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委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必要时申请国家或省外医疗卫生力量支援,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当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要求具体组织调度。较大和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组织应对,或按照上级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3.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且救援难度大,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申请国家或省外支援时,省卫生健康委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并接受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涉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省级或其他市(州)支援事发地的重大医学救援事件,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并接受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医学救援事件,事发地市(州)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或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经评估后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州)和县(市、区)级层面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省级应急响应设置方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4 组织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级层面,当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分管省领导兼任;分管省领导任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机构〔指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常态设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委(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指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由属地市(州)卫生健康委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属地市(州)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省卫生健康委派员任副指挥长,指导协调医学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接受省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省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4.3 专家组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救援队伍

全省各级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同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承担医学救援任务。

4.5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措施

5.1.1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启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统筹指挥调动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救援并向国家或邻近省份申请支援。

(3)省卫生健康委派员会同市(州)卫生健康委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2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响应。

(2)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的分管领导统筹指挥医学救援工作,调派在川国家级、省级及邻近市(州)队伍开展救援。

(3)省卫生健康委派员会同市(州)卫生健康委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3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措施

(1)省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启动省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

(2)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或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指挥应对,根据事发地需要调派在川国家级、省级队伍开展救援。

(3)向省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 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与相关主管部门衔接,并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启动信息收集核实工作,初步了解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波及范围等情况。对达到上报级别的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属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初次报告,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市(州)卫生健康委接到快捷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省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快捷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同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出现收治突发事件伤患、机构受损、医疗秩序出现紧张等情况时,均应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局)初次报告,并持续梳理统计伤患处置数量、伤情、财产损失、救治需求等情况,并随时更新上报。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在本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置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3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本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组织专家评估后,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在2周内完成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救援队伍体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满足组建不同类别专家组需要。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指挥、救护和后勤保障车辆。

7.2 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省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和通信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间以及卫生健康委(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物资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救援物资。省、市两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县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5 协同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7 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积极动员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附录1

四川省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伤员伤情的准确评价是作出救援决策的基础信息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评价规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轻、中、重、危重伤员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不利于伤员抢救工作和后续资源匹配的有序有效展开。本标准根据突发事件伤员救援的“两点一线”,即突发事件现场、转运前至入院收治前、入院后初步诊治三个场景状态分别进行伤情评价。

1.适用于突发事件现场伤员


评分方法:ABCD四项中有一项及以上明显异常:重伤;ABC三项中只有一项异常但不明显:中度伤;ABCD四项全部正常:轻伤。

2.适用于入院收治前伤员(含转运前、途中、到达医院收治前)

(1)创伤类伤员


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0—3分:轻伤;评分4—5分:中度伤;评分6分以上:重伤。

(2)非创伤类伤员


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5分:轻伤;评分≥5分—<9分:中度伤;评分>9分:重伤。

3.适用于入院后初步诊治的伤员

(1)非创伤类伤员

早期预警评分(MEWS)(同上)

(2)创伤类伤员




简明损伤评分AIS计算表

备注:

AIS=6为最大损伤,损伤严重度评分自动确定为75分;△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1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1分。

评分方法:计算ISS的一般原则:人体分6个区域,ISS是身体3个最严重损伤区域的最高AIS值的平方和,即ISS=AIS12+AIS22+AIS32。ISS分值范围1~75分,当患者存在1处或多处AIS=6分损伤时,直接确定为ISS最高值75分。

ISS评分≤16分:轻伤; ISS评分>16分:中度伤; ISS评分>25分:重伤。

ISS>20病死率明显增高,ISS>50存活率很低。

附录2.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略)

附录3.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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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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