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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川办函〔2010〕23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

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低温、冰冻、强降温、霜冻、大风、高温和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适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着力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制

可能或已经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省级层面按职责决定启动相应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未纳入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应急厅、省气象局共同牵头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省气象局、应急厅、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省级层面部门和单位,与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 省级层面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作为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会同应急厅开展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指导市(州)编制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应急厅:负责统筹各类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会同省气象局编制、修订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州)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厅、团省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与省委、省政府对接气象灾害救援中军队所担负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气象灾害救援用兵需求,筹划兵力使用,办理兵力调动;负责协调战区派出联络员。

省军区:负责筹划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和地方兵力提报,按规定办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兵力动用申请,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气象灾害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保障、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抢险救灾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的紧急调度及铁路运输协调;按照省政府指令做好应急药品储备保障。

教育厅:负责学校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课程计划,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民政厅:负责对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丧葬等善后工作。

财政厅: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排查、转移避让、排危除险、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工作,为有关单位处置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建成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及应急抢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受灾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应急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启用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大雾交通疏导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开展高速公路抢通保通工作;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普通公路抢通保通保运工作。

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商务厅: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因灾滞留在A级景区内的游客实施救援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省属监管企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救灾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配合做好林草及林草设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森林草原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草原及其设施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应急广播和“村村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通因灾受损通信设施,恢复公众通信网络。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机场实施除雪除冰、防雷雨、大雾等工作,组织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送,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做好因航班延误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铁路运输企业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供区范围内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供区范围内居民用电及工农业安全生产用电需要。

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指挥调度所辖范围内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

2.3 市县组织指挥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机构,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市(州)、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监测预报体系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应急、西部战区气象水文队、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铁路、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红色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制定)见附则。

3.2.1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方式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省气象局授权省气象台根据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情况,研判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或指导产品,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和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发布途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各乡(镇)、村(居)委会应确定人员,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作用,结合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大喇叭、吹哨、敲锣等传统手段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3.4 预警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灾情给本地区、本部门带来的风险,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先期采取预警措施和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3.4.1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干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干旱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利工程,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因旱灾导致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参与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2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的会商研判,适时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做好递进式跟踪预报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暴雨引发洪涝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开展洪水监测预警预报和水利工程调度、水利工程巡护查险和抢险工作,提出洪水避险转移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动态发布预警信息,指导预警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风险隐患巡查和监测、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和安置管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清理城市、村镇排水系统,做好内涝防御准备。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体育、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加强户外文化体育活动和旅游活动管理,必要时停止受影响区一切户外活动。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必要时(如严重城市内涝)可采取停电避险方式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险情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必要时对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交通在建项目等采取停运、停班、停航、停工撤离等紧急避险措施。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低温、冰冻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暴雪、低温、冰冻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视情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会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共媒体对车辆驾驶人员开展防冻和防滑提醒;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必要时对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交通在建项目等采取停运、停班、停航、停工撤离等紧急避险措施。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雪除冰工作;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防范应对措施。

林草部门组织对林草种苗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检疫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4 强降温、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强降温、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强降温、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强降温、霜冻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低温强降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从业人员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5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大风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必要时可采取停电避险方式防范可能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险情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防风措施。

林草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6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高温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必要时可采取有序用电等方式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采取高温预防措施。

林草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7 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霾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控,督查指导相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4.2 响应触发

当达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省气象局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形式发送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同时发布两种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且级别不同时,按照最高级别进行预警),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启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布两种以上气象预报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

4.3 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等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降级或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部门和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5.3 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5.4 发布系统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社会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社会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5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基层人民政府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6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 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短时临近预报、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实施后,由省气象局、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气象局、应急厅负责解释。

9 附则(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 干旱

橙色预警(Ⅱ级):5个以上市(州)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市(州)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黄色预警(Ⅲ级):3~5个市(州)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市(州)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蓝色预警(Ⅳ级):相邻2个市(州)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2 暴雨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并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影响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影响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其中甘孜州、阿坝州的降雨量标准根据现有业务规定减半执行。

9.3 暴雪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9.4 低温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市(州)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蓝色预警(Ⅳ级):过去24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9.5 冰冻

橙色预警(Ⅱ级):盆地、川西高原南部及攀西地区日平均气温已持续5~10天在2℃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川西高原北部大部地区过去3天已累计出现20毫米以上的降雪,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黄色预警(Ⅲ级):盆地、川西高原南部及攀西地区日平均气温已降至3℃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川西高原北部大部地区过去3天已累计出现10毫米以上的降雪,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9.6 强降温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冬季(12月至翌年2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或者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以上。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冬季(12月至翌年2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或者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冬季(12月至翌年2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以上;或者预计未来72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地市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

9.7 霜冻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盆地5个及以上相邻市将出现霜冻天气(12月至翌年2月)。

9.8 大风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市(州)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市(州)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7级大风天气。

9.9 高温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48小时我省9个及以上市(州)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其中有3个及以上市(州)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48小时我省9个及以上市(州)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9个及以上市(州)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3个及以上市(州)成片达38℃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0 霾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盆地9个及以上市(州)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1气象灾害预警种类与分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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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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