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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4日

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暴雨洪涝巨灾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高效有序、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成立“四川省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视情成立省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指导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实施以省应急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副省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轨道交通所在城市主要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事主官担任副指挥长。

2.1.2 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分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轨道交通所在城市主要负责人、交通运输厅厅长、应急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指挥长。

2.1.3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省级层面视情由省领导或交通运输厅负责人到现场,督促和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1.4 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分管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市(州)党政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可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2.1.5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各成员单位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拟制宣传口径和舆论引导意见,适时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3)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会同有关地方和职能部门做好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加强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知识技能的网上宣传,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不良信息。

(4)省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地区居民在川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省委台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台湾地区居民在川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市(州)规划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之后重建项目。

(7)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抢险救灾中的有关物资及电煤、成品油、天然气等紧急调度和协调;统筹协调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需求,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

(8)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实施警戒保护和人员疏导,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9)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受困人员脱困后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转运、暂存、火化等工作。

(10)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11)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相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2)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指导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就因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13)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指导建筑施工、城市供排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镇燃气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指导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转运等工作,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6)应急厅: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遭遇地震、洪水等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17)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8)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建议。

(19)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通因灾受损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络。

(21)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部队官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2)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川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3)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

(24)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挥调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扑灭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5)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时,负责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电源供电;发生其他类型电力中断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6)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开展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做好志愿者队伍组织管理相关工作;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2.1.6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厅分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 专家组及职责

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以及省专家库中防化、卫生健康、消防、防洪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1.8 省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省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人员搜救组:由应急厅牵头,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等。

交通管制与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厅牵头,负责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交通运输与能源供应组、工程抢险与基础设施恢复组、物资装备供应组等各类工作组。

2.1.9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省指挥部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市(州)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明确1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 市(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州)级组织指挥架构要参照省级组织指挥架构进行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做好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包括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运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提升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类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风险数据库,对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坚持社会共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风险和隐患,落实保护区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运营单位应针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2 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定期排查、评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地震、气象、武警、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气象、地震、可能造成突发大客流的大型活动、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来源部门应建立与运营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当面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重点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测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影响范围和强度。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要站点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对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站点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以及与公众有关的运营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其他措施

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响应分级与响应行动

4.1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省级层面一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省级层面二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应对,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于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市(州)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省级层面三级响应,由省政府指定省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厅向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本省无法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

(2)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划的;

(3)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需要协调国家资源或其他省相关资源的;

(4)突发事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行动

4.2.1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市(州)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部门、企业等。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及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2.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支持。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2)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社区等联动的疏散组织机制,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3)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开展供水、排水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的抢修。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8)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事发地邻近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救助和捐赠。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借助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机构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2.3 响应结束和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响应分级,由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逐步停止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措施。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查明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类似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运营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层级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政府要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会同事发地市(州)层面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必要时,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提级调查。调查评估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2 人力资源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人员调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武警等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州)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物资装备储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鼓励支持轨道设施、设备、材料的生产、销售等企业提供社会化储备和保障。

6.4 科技支撑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鼓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风险监控、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系统协同联动处置等方面的研究,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及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 财力支持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省级层面申请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市(州)人民政府适当支持。省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对运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和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财力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编印运营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惩

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给予表彰、表扬。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运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 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7.4 演练

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均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部门。运营单位可适当组织常乘客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不同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和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适时组织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修订本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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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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