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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九)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争取扩大市场准入和对外开放范围试点,先行开放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铁路旅客运输、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推进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在全省范围内的扩大开放。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争取更多产业列入目录。落实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推动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力争2018年全省跨境年人民币结算总量达到1000亿元。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工商注册地在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申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市场拓展补贴、技改项目资金及贷款贴息方面享受同等扶持政策。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18年6月底前在全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责任单位: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制定出台进一步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加大双随机抽查工作力度,积极探索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组织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抽查结果的运用力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容提速,力争形成可复制经验并在省内国家级园区等更大范围推广,探索开展“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省编办)

  (十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组织认定、发布和更新“红黑名单”,做好“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公开。积极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逐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加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拓展平台的查询、服务和应用功能,探索开发各类应用场景。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关注城市信用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城市信用监测评价体系,推出城市“信用指数”。加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执法维权“一站式”服务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两大平台建设。推进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中国成都(家居鞋业)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三大中心”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效率,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数同比增长20%以上,结案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十三)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建立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依法保护少数投资者权益。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出台前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建立覆盖全省的外来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外来企业投诉,确保投诉纠纷结案率80%以上。(责任单位: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布《四川省行政权力清单(2018年版)》,同步指导各级各部门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一步梳理、压缩行政处罚裁量空间,优化调整裁量标准。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规则,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惩处力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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