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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政府重视、协调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需要;

  3.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10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3名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国家对省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市(州)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市(州)政府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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