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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五)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金融支持政策

  (六)引导金融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争取更多低成本的稳定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类企业制定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健全银政企融资对接协调机制,积极搭建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型发展,健全再担保业务体系,引导其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持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机构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培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咨询。加强直接融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或到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融资。(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土地支持政策

  (八)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支持力度。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各地将秸秆发电等产业化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布局,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秸秆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电力支持政策

  (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制定年度电量平衡方案时,对纳入规划的秸秆发电项目优先发电。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秸秆发电上网电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牵头,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秸秆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属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方式予以解决,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转移支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财政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落实秸秆初加工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农业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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