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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工业源减排、移动源减排和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为主。蓝色预警状态下,全社会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状态下,各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方式,对实施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1.4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2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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