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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川办函〔2018〕10号        2018年2月6日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6〕20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指导、协调各市(州)妥善应对局部和连片城市区域性空气污染,在保证污染物减排比例、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函〔2017〕86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连片城市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协调的,适用本预案。

  各市(州)域内出现的,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不低于本预案要求。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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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州)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州)落实本地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及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方案共同组成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预案关系


  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方案由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市(州)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组织制订和实施。各市(州)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制订和实施。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如下图。


  2.2 应急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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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环境保护厅厅长

            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四川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四川保监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

  2.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省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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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市(州)对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负责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4)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5)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6)民政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7)财政厅:负责对环保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9)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11)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市(州)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2)农业厅:负责指导市(州)农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配合各地政府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划定秸秆焚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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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林业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4)商务厅: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省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5)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市(州)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6)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加强与驻川领事机构的沟通协调。

  (17)省旅游发展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8)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19)省工商局: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登记注册相关工作。

  (20)省质监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刊等主流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协调军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环境保护厅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6)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7)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8)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四川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及机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30)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1)四川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责任保险工作。

  (32)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我省铁路内燃机车等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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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工作组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督导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和督查督办。

  事件评估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以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 监测与预警

  3.1 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各市(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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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3.2.1 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

  蓝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2.2 区域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出现的连片城市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蓝色预警、区域黄色预警、区域橙色预警、区域红色预警。

  区域蓝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蓝色预警。

  区域黄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黄色预警。

  区域橙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橙色预警。

  区域红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红色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3.3 预警启动、调整与解除

  (1)预报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市(州)预报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会商结果及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区域预警批准。区域红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区域黄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区域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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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警启动发布。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启动原则上提前1—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当单个市(州)发布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时,应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预警启动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4)预警调整、解除。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中途不再解除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启动信息发布后,因污染程度或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区域预警等级需调整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PM2.5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间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PM2.5浓度预测或监测结果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且预计24小时内不会反弹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按程序发布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区域蓝、黄、橙、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区域Ⅳ级应急响应、区域Ⅲ级应急响应、区域Ⅱ级应急响应、区域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区域预警时,区域内城市应协调启动或调整为相同级别预警。

  4.1 应急响应措施

  区域应急响应措施以区域预警范围内各个城市应急响应措施为基础,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4.1.1 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重污染期间,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重污染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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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工业源减排、移动源减排和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为主。蓝色预警状态下,全社会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状态下,各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方式,对实施错峰生产或者轮流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1.4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2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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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等周边省、市的沟通。

  重污染天气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省外事侨务办或省外事侨务办组织相关市(州)负责通报。

  4.3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要加强指导、督促,积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的督查工作。各市(州)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

  5. 新闻发布

  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省政府新闻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发布信息。

  6. 总结评估

  区域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会同应急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全域四川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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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 经费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省、市级财政要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 宣传教育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 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 应急演练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 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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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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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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