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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川办函〔2018〕94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协调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杨洪波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代永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

          于会文 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郑超英 科技厅一级巡视员

          袁 刚 公安厅副厅长

          姚正奇 司法厅副厅长

          朱华勇 财政厅副厅长

          杨治雄 国土资源厅二级巡视员

          李岳东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樊 晟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 华 水利厅副厅长

          张 强 农业厅副厅长

          宾军宜 林业厅副厅长

          来 建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任立新 省法制办机关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由李岳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科技厅负责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公安厅负责加强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犯罪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的查处。

  司法厅按照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配合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相关部门指导、推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

  财政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

  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与修复的执行监督机制;负责组织涉及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涉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对水利行业管理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利风景区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

  农业厅负责组织对涉及草原、渔业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

  林业厅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省法制办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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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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