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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二十六)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配合)

  (二十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完善基准地价体系,开展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即将进行改造的旧厂房、仓库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对建设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体育局配合)

  (二十九)摸清各地闲置校园校舍基本情况,结合我省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实际,制定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方案。(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按照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程序,依法落实好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配合)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三十二)根据我省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产业间合作,促进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我省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等文件。推进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发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全面实施“十三五”中医传承创新工程。(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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