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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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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方式方法,明确法制审核时限。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部门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方式方法,明确法制审核时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四川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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