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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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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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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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