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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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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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