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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四川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经济发达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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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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