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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十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行政机关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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