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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七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行政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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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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