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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九)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十)强化绩效考核。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考核办法,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要联合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把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干部工作调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农业厅牵头)

  (十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利用畜禽粪便生产的沼气,以及利用畜禽粪便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三)加强用电用地政策支持。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对规模养殖场内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四川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督促电网公司对生物质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沼气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接收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入网城市燃气管网。将符合要求的规模化养殖设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保障合理用地要求。(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各类规模养殖粪便、沼液处理利用模式研究,规范养殖企业的粪便处理行为。开展包括对水果、经济作物、蔬菜及牧草等的有机肥使用和施肥方法研究。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制定有机肥使用技术指南,科学利用和促进有机肥产业发展,推进饲料中有机矿物元素替代无机矿物元素。结合农业部发布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因地制宜确定本地主推模式,细化工艺技术并加以创新推广。深入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工艺、安全利用途径研究以及粪污处理模式技术经济效果评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基地,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农业厅牵头、科技厅参与)

  (十五)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畜牧产业结构特色化水平。大力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整县推进,做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与)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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