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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3〕57号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已失效)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芦山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芦山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及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重大部署,优先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坚持政府支持与居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住房建设与防灾避灾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新建相结合。注重安全、省地、节能环保,注重建设质量和完善配套,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科学规划;政府支持,群众主体;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加大统筹支持力度。

  (三)总体要求。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在加强防灾避灾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大力推进灾区安居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自力更生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力争2015年底前,使城镇受灾居民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居民(包括非本地户籍居民,下同)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范围: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影响区。

  2.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或长期租住公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page##]受灾居民家庭(含个人户家庭,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3.补助方式:资金补助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发放。

  4.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3.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居民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资金补助根据重建实际按户核发、据实结算。

  (1)根据城镇受灾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3.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1万元左右。

  (3)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家庭和“三孤”人员不单独重建住房和给予资金补助。“三无”家庭可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免收租金;“三孤”人员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居民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低收入(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根据当地住房保障准入相关标准认定,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家庭。

  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城镇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和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按1万元/户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建住房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3〕24号)相关规定对住房受损居民予以资金补助。

  三、安居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一)安居住房。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居民出售(租),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每户受灾居民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住房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优惠、销售价格、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研究制定灾区安居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保障性住房。灾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并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供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受灾居民。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供应对象经济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最高租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市场租金的80%,对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实行低租金标准。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三)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申领重建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page##]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雅安市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四、安全选址

  重建住房选址必须根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尊重自然条件,遵循“安全、省地”原则,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尤其是易发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危险地段,避让行洪泄洪通道、废气污染源等不宜人居住的场所。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一般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确保选址安全。

  五、住房重建方式

  重建住房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住房重建方式。

  城镇住房重建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组织,按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同步规划建设防灾避灾场地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镇住房重建可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结合实施,采取安居住房、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商业设施及配套设施整体开发模式进行建设。

  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组织住房严重毁损的职工集资重建住房,享受安居住房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受灾居民在遵从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自建(联建),享受安居住房优惠政策。

  六、住房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减轻灾区城镇住房重建居民和参与企业税费负担,给予信贷优惠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居民购(建)住房的信贷投放。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执行。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优惠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

  (二)土地政策。对住房重建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及时供地。降低重建项目用地成本,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土地使用权权益。具体政策由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灾区实施。

  (三)援建支持。争取省内援建力量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积极引导援建单位将援助资金投入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抗震设防,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重建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三)加强监管,严格资金管理。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雅安市的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等省级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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