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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二)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资料和村(居)委会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资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行政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普查资料、统计调查资料和基本单位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收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相关部门收集所需行政登记资料。

  第四章 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

  第十七条 从普查、各类统计调查和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从部门行政登记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登记部门整理。

  第十八条 整理后的基本单位资料,需要纳入统计调查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等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并开展维护和标注。

  鼓励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向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延伸维护,鼓励和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要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要以实地调查取得资料为依据。

  第五章 名录库使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名录库资料开发应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利用政务云平台(或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向资料共享部门提供相应的名录库资料和统计相关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

  第二十五条 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统计机构和名录库维护管理人员对在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基本单位的个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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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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