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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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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省统一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实行名录库资源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 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有关部门协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负其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三)审核、整理部门提供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通过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综合管理平台逐级发送至名录库维护管理人员;
(四)维护更新名录库单位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五)建立名录库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六)对部门和下级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开展基本单位调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部门名录库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依法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单位资料;
(四)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参与同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基本单位数量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名录库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管理和维护工作。整合好基层资源,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落实名录库维护专(兼)职人员,推动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基层名录库维护的对接融合,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章 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
第十三条 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调查和各类统计调查资料。
普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成果中获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部门共享获取;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负责调查部门获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第十四条 按照共建共享原则,有关部门应利用政务云平台(或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行政登记资料: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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