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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章兴海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州)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合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核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用能总量和单位产品用能量,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计划,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有重点地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挖掘节能潜力,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设备监督管理。有效实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加大对重点用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查处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结果。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计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成全省10蒸吨/时以上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继续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改造。落实燃煤锅炉提标升级工作要求,对涉及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质监部门不接受锅炉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整治淘汰的锅炉,注销使用登记证。(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六)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对成都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岷江、沱江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达标行动,完成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行业的清洁化、循环化技术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七)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措施,推动存在规划环评实施满5年或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布局发生总大调整等情况的工业聚集区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十八)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全面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加强油品质量升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油、柴油。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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