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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6〕64号        2016年12月30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底前,建设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建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2017年底前,形成我省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确立符合国情省情的盐业管理体制。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再核准我省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依照国家新制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及时修订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并报工信部备案。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我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省盐业总公司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依照国家新颁发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并报工信部备案。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按照“专业化食盐监管”的要求,加快推进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建设。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调整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实施全省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探索推进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由省委编办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于2017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相应的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研究提出现有执法人员安置办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工作,开展综合执法,加强食盐市场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卫生。各级工商部门不得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动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甘孜州、阿坝州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特殊性,其具体食盐专业化监管方案或办法,由州人民政府依法结合本州实际确定。

  4.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国家修订的盐业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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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我省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区经营。在我省开展跨省经营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在我省内开展跨区经营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应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盐业主管机构。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根据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四川省工业盐运销管理办法》,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底前建立我省政府储备。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我省月均食盐消费量,由省盐业总公司依托现有储备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食盐政府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政策;审计厅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制度,我省所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2017年1月1日起,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等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要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照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选定适合我省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和科学补碘健康教育,会同省扶贫部门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巩固我省消除碘缺乏病成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盐业体制改革后对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少数民族地区碘盐保障的影响,研究运销费用补贴等支持政策,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四川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4.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盐业企业要主动适应盐业体制改革,瞄准市场需求,抢占市场先机,加快推进盐业供给侧改革,以改革为契机,打造川盐品牌,走出川盐振兴发展新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盐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按要求研究出台我省盐行业去产能、促转型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盐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发展。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省盐业总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省国资委牵头支持省盐业总公司加快推进改革改制工作,抓住盐业体制改革契机,充分利用我省矿产资源优势,打造产销一体化的大企业集团,提出资产评估、土地变性、富余人员分流、资本注入、国有资本收益返还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国家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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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省政府负总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务局(省盐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的省盐业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责任,抓好责任落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21号)要求,各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明确的工作内容,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

  (三)加强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监管。为确保全省食盐专业化监管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7年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至2017年底仍由原有执法队伍负责盐业市场监管。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盐业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过渡期间,将盐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执法费用等纳入省财政预算,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相关部门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制止趁改革之机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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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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