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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二十七)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交通、电力、给排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园在符合资源保护、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下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重建项目审批纳入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支持九寨沟景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八、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灾区旅游业振兴发展。重点支持阿坝州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大对纳入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的大九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争取开放九黄机场为国际口岸机场。对大九寨旅游品牌重塑给予宣传促销支持。

  (二十九)支持灾区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灾区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优先支持良繁基地、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电子商务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建立小包装应急粮油储备,确保受灾地区粮食储备全覆盖。

  (三十)支持灾区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支持灾区重点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民族医药、旅游产品等产业。支持灾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灾区发展“飞地经济”,支持灾区县在“飞地园区”设立“园中园”。加快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鼓励灾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工业投资项目,在现有专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条件,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三十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灾区“净土阿坝”区域公共商标品牌以及农牧产品商标、涉旅商标、道地中药材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建设。加快灾区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确权事项办理。指导灾区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认定和运用,推荐对灾区重建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知名度高和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九、城乡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乡住房重建。对因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住房重建资金补助。

  (三十四)支持城乡住房维修加固。由市(州)、县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中:轻微破坏1000元—3000元/户;中等破坏3000元—5000元/户;严重破坏5000元—8000元/户。省级财政按平均5000元/户给予补助。

  十、基础设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公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等国家和省既有规划,加大对灾区受损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将国道544线川主寺至九寨沟县城段打造成为安全智慧绿色的生态旅游新示范路。

  (三十六)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别是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跨行政区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省级审批、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相关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并同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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