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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战略部署和统筹协调。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老龄委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确保规划任务全面落实。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决策参谋、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职能。

  第二节 加强土地保障

  将各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建设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节 完善财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养老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范围。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涉老学习活动阵地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养老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强化督查评估

  省老龄办、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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