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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川府发〔2013〕9号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我省工作进度安排:2013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年6月至12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 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page##]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要相应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四川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目标考核。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工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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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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